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过错认定: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水准是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
3、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即应被认定为有过错。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水准是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
3、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即应被认定为有过错。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