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