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众的存款,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可以表现为资金也可以表现为财物。
2、二者的犯罪客观行为也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则是表现为以诈骗手法去集资,诈骗手法是为集资目的服务的。
3、还有二者的犯罪目的也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为了盈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集资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