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立功的可以减刑,按照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