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4、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
5、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
注:中国境内,除了特殊部门的人之外都是不可以持枪的。
民用持枪证,由公安部门审批签发,有效期一年,必须由公安机关核发。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4、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
5、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
注:中国境内,除了特殊部门的人之外都是不可以持枪的。
民用持枪证,由公安部门审批签发,有效期一年,必须由公安机关核发。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