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员实施必要的医疗救助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立案是医疗事故罪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应有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在医疗事故罪中,常见的立案材料来源有: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控告、医疗单位或其他人的举报、当事医务人员的自首、卫生行政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案件的移交等。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