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因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收养关系。
(2) 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抚养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2) 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抚养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