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假2个月以下,工资和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资按90%计发,绩效按5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绩效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绩效停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资按90%计发,绩效按5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绩效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绩效停发。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