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会议。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一)核查债权;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三)监督管理人;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