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不参加公司组织培训可以开除 。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其进行培训;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相关技能,使劳动者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可以组织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此时,参加培训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更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培训安排。
2、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对于某些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例如提供资金出国研学。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此类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劳动者的最低服务期限。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无需劳动者再继续提供劳动,可以主动放弃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服务期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延伸知识】对于员工不参加培训是否属于旷工要分情况来说,也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所以详细见下文分析:
1、正常情况下,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学习,按旷工处理是不违法的。
学习和工作都属于公司正常的事务,同劳动法没有冲突,甚至某种情况下,公司不安排员工学习,是违背劳动法的。例如安全生产、技术性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2、但是,如果公司在假日或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学习,既没有调休,又没有支付加班费,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不参加这种学习,不能按旷工处理。
3、这个培训是否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了(或加班时间内,需要正规打卡的)。若其非为工作时间,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其进行培训;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相关技能,使劳动者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可以组织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此时,参加培训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更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培训安排。
2、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对于某些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例如提供资金出国研学。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此类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劳动者的最低服务期限。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无需劳动者再继续提供劳动,可以主动放弃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服务期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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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对于员工不参加培训是否属于旷工要分情况来说,也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所以详细见下文分析:
1、正常情况下,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学习,按旷工处理是不违法的。
学习和工作都属于公司正常的事务,同劳动法没有冲突,甚至某种情况下,公司不安排员工学习,是违背劳动法的。例如安全生产、技术性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2、但是,如果公司在假日或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学习,既没有调休,又没有支付加班费,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不参加这种学习,不能按旷工处理。
3、这个培训是否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了(或加班时间内,需要正规打卡的)。若其非为工作时间,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