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终止时“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如何处理

2023年02月11日11:48:03
1、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双方就补偿达成一致,按照约定;
2、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请形一: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
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无论残值几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
【情形二:租赁合同因合同无效而终止】
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情形三:因合同被解除而终止】
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在剩余租期内的残值损失的分担,随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如天灾等,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由出租人承担;
——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由承租人承担;
——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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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房租到期装修费,如果双方没有合同约定该装修费用由谁承担的,是不可以要求房东补偿的。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