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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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工伤护理费用标准:
(一)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二)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三)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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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工伤护理费用标准:
(一)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二)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三)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