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副产品税率的规定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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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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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