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需向住建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有的可以减免,具体咨询住建部门窗口):
1、申请报告1份;
2、建设计划及发改委立项批复1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招拍挂项目除外);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
5、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1份;
6、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单体设计方案(含审定立面效果图)1份;
7、建筑设计施工图2套;
8、按批准的规划方案标注的数字化地形图(光盘)1份;
9、建筑设计施工图光盘1份;
10、概算或预算1份;
11、基建收费发票单据(复印件)1份;
12、涉及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卫生、消防、国防、人防、地震、电力电讯、铁路、水系江堤、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有关主管单位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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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1份;
2、建设计划及发改委立项批复1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招拍挂项目除外);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
5、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1份;
6、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单体设计方案(含审定立面效果图)1份;
7、建筑设计施工图2套;
8、按批准的规划方案标注的数字化地形图(光盘)1份;
9、建筑设计施工图光盘1份;
10、概算或预算1份;
11、基建收费发票单据(复印件)1份;
12、涉及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卫生、消防、国防、人防、地震、电力电讯、铁路、水系江堤、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有关主管单位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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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