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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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一)核查债权;
-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三)监督管理人;
-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六)通过重整计划;
- (七)通过和解协议;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