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方法时:
1、对于经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或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证上进行标注;
3、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但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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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或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证上进行标注;
3、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但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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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