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解决争议;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政府处理使用权争议;
3、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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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