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具体包括:
1、化学需氧量(CODcr)50 mg/l;
2、生化需氧量(BOD5)10mg/l;
3、悬浮物(SS)10 mg/l;
4、动植物油1 mg/l;
5、石油类1 mg/l;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 mg/l;
7、总氮(以N计)15 mg/l;
8、氨氮(以N计)5(8)mg/l。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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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化需氧量(BOD5)10mg/l;
3、悬浮物(SS)1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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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石油类1 mg/l;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 mg/l;
7、总氮(以N计)15 mg/l;
8、氨氮(以N计)5(8)mg/l。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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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