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11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代表们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内容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调整范围。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将合同法草案说明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内容,草案说明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草案说明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内容,的内容,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履行。有的代表提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强调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草案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全面”二字。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关于情势变更制度。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见。这次大会审议,不少代表提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以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四、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的代表提出,融资租赁不同于一般租赁,应当对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百四十一条修改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建议将草案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有的代表提出,保证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问题,应当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增加“质量保修范围”的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需要实行监理的”这一句中的“需要”二字删去,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
六、关于技术合同。有的代表提出,有些技术合同内容较多,履行期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增加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议在草案第三百四十五条中增加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还作了三十多处文字修改。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合同法草案作了修改。
法律委员会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合同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9年3月13日
发布文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11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代表们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内容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调整范围。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将合同法草案说明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内容,草案说明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草案说明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内容,的内容,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履行。有的代表提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强调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草案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全面”二字。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关于情势变更制度。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见。这次大会审议,不少代表提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以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四、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的代表提出,融资租赁不同于一般租赁,应当对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百四十一条修改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建议将草案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有的代表提出,保证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问题,应当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增加“质量保修范围”的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需要实行监理的”这一句中的“需要”二字删去,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
六、关于技术合同。有的代表提出,有些技术合同内容较多,履行期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增加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议在草案第三百四十五条中增加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还作了三十多处文字修改。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合同法草案作了修改。
法律委员会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合同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