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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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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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