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职能不能增加,因为董事会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机构,其职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成立董事会有以下几项程序:
1、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2、召开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人选,董事会人数应当按照公司性质、公司规模来确定;
3、首次召开董事会时,应当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管;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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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2、召开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人选,董事会人数应当按照公司性质、公司规模来确定;
3、首次召开董事会时,应当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管;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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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