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每年都进行,并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活动主题。“全国助残日”是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势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有效地培育了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了全民助残意识,也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为了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减少和避免残疾发生,2017年国务院批准将每年的8月25日设定为“残疾预防日”。1992年10月16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并要求联合国成员国和有关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活动,以改善残疾人的状况。此外,“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等节日也与残疾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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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