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承接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年07月11日02:39: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1999]47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长春市商业银行不承担原国联信用社及其股东违法、违章经营隐瞒未报债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1997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中,要求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原城市合作银行)的过程中,要对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筹建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城市商业银行承担原城市信用社的债务,以在依法进行公告和资产评估后,接交书上记载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