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操作失误,导致工人死亡,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

2023年05月01日16:48:03
视具体情况分析:
1、吊车与死亡工人属于公司,工人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属于工亡,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工亡的赔偿责任;公司已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进行工伤申报,单位不承担责任。工亡赔偿责任包括: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2、吊车和死亡工人属于承包公司,公司与员工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公司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承担后可以向操作失误者追偿。如果工亡员工与操作失误者为同一人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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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公司不管以什么方式用工,在发生工程事故时,都需承担响应的责任,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公司应当健全安全规范和保障机制,首先在操作时要求规范,其次为员工投递工伤保险或者人身保险,在社保不能覆盖的范围以商业险补充,确保风险防控全风位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