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9]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单位《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文中第二条(三)项规定,涉及税务处理事项许由主管税务部门确认或审批问题,除现行文件规定须报经市局确认或审批事项外,其余均由各区县局、分局确认或审批。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略)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9]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单位《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文中第二条(三)项规定,涉及税务处理事项许由主管税务部门确认或审批问题,除现行文件规定须报经市局确认或审批事项外,其余均由各区县局、分局确认或审批。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