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2020年07月07日00:34:2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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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条删除“愈期不办理续期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字样。
第十三条改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