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郑建办[2008]144号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
自2000年发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郑建工字〔2000〕25号)实施以来,对在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推行和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鼓励未达到上述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监理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项目。
其他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理招标应在施工招标之前或与之同时完成。
七、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如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八、依法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其监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监理单位需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报价。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九、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十、评标工作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监理取费进行评审。
十一、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于7日内到市招标办备案。监理合同应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三、对依法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参照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发布文号: 郑建办[2008]144号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
自2000年发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郑建工字〔2000〕25号)实施以来,对在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推行和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鼓励未达到上述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监理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项目。
其他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理招标应在施工招标之前或与之同时完成。
七、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如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八、依法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其监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监理单位需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报价。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九、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十、评标工作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监理取费进行评审。
十一、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于7日内到市招标办备案。监理合同应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三、对依法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参照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