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在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个人贷款买下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如没有约定,在分割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有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3、房产增值的部分,由所有者享有;对于困难的一方,法院可以判决另一方予以帮助、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在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前个人贷款买下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有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由所有者享有,这是原则。法官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