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婚姻在人民法院诉讼解除;
2.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3.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3.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