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即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因违法医疗卫生管理相关规定、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酿成的患者人身伤害事故。误诊并不等同于医疗事故,若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并未违反任何规定或误诊并未导致患者身体损伤,则该情况不得认定为医疗事故。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以下条件认定医疗事故: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医疗行为存在过失,3、患者人身损害,4、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