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几类员工:(1)签订了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者且需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