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辩权三种形式

2024年06月05日18:32:09

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均需履行合同义务时,一方在另一方未履约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则是针对双方互负债务且存在履行顺序的情形,即在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时,后履行方可行使该项权利。
构成要件包括:
1. 双方互负债务;
2. 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
(三)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凿证据表明对方无法履行时,可暂停履行合同直至对方提供担保。
成立条件包括:
1.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
2. 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显著下降并存在现实风险;
3. 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者为先履行方;
4. 先履行方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无力履行;
5. 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到期;
6. 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