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关发[1997]57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贯彻劳部发(1997)66号《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审核集体合同实行市劳动局和区、县劳动局分别审核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劳动局采取《通知》中的第二种方案审核集体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协调处牵头,对企业报来的集体合同由劳动关系协调处签收、编号、登记,并进行审核(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企业有关工资的部分除外)。需由有关业务处审核的条款,送有关业务处审核,有关业务处两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劳动关系协调处(附《北京市劳动局审核集体合同意见书》),最后由劳动关系协调处负责综合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附后)送达企业。
二、各区、县劳动局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己决定审核集体合同的方案。
三、从四月份起各区、县劳动局每月在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附后)时,应将当月《实行集体合同企业名单》(附后)一并报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四、请各区、县劳动局将负责审核集体合同的主管局领导及干部名单,报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处备案。
附件: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1997年3月 劳部发(199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劳动部于1996年11月发出《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360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集体合同管理,在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进集体合同管理向规范化发展。但是,由于各地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进展加快,各地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核力量不足,审核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截止1996年底,已有13.5万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而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仅达68000份,占51%。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力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劳动法》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条件具备的地方应一步到位,组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专门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按《通知》要求成立集体合同审核办公室或联席会议,以保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从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工作人员,并按照任职要求,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担任。无论是建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的单位,还是成立集体合同审核办公室的单位,都要视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三、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集体合同审核业务培训工作,对从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人员都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有条件的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使广大集体合同审核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以保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开展的需要。
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要明确领导责任,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加强有关工作的领导协调,及时组织处理集体合同订立、审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将分管领导名单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备案。
发布文号: 京劳关发[1997]57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贯彻劳部发(1997)66号《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审核集体合同实行市劳动局和区、县劳动局分别审核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劳动局采取《通知》中的第二种方案审核集体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协调处牵头,对企业报来的集体合同由劳动关系协调处签收、编号、登记,并进行审核(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企业有关工资的部分除外)。需由有关业务处审核的条款,送有关业务处审核,有关业务处两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劳动关系协调处(附《北京市劳动局审核集体合同意见书》),最后由劳动关系协调处负责综合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附后)送达企业。
二、各区、县劳动局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己决定审核集体合同的方案。
三、从四月份起各区、县劳动局每月在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附后)时,应将当月《实行集体合同企业名单》(附后)一并报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四、请各区、县劳动局将负责审核集体合同的主管局领导及干部名单,报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处备案。
附件: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1997年3月 劳部发(199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劳动部于1996年11月发出《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360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集体合同管理,在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进集体合同管理向规范化发展。但是,由于各地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进展加快,各地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核力量不足,审核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截止1996年底,已有13.5万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而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仅达68000份,占51%。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力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劳动法》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条件具备的地方应一步到位,组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专门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按《通知》要求成立集体合同审核办公室或联席会议,以保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从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工作人员,并按照任职要求,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担任。无论是建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的单位,还是成立集体合同审核办公室的单位,都要视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三、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集体合同审核业务培训工作,对从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人员都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有条件的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使广大集体合同审核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以保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开展的需要。
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要明确领导责任,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加强有关工作的领导协调,及时组织处理集体合同订立、审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将分管领导名单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