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进行放弃继承的具体操作?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放弃继承应以书面形式来表达。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的接受与放弃】自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若选择放弃继承,则应于遗产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放弃继承之声明;如未能表达任何意向,应视为个人已接受继承。其次,对于受遗赠人而言,他们也需在得知自身获得遗赠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是否接受或放弃该项遗赠;若逾期未作表示,则视同自动放弃受遗赠。此外,关于放弃继承权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必须具备真实的身份信息,且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所做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不受任何欺诈、胁迫,同时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公证机构应对当事人详细阐述其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以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自身行为的性质及其潜在影响,并将这些内容记录在谈话笔录中,供当事人核实确认并签字。(4)当事人在放弃继承权时,不应附加任何额外条件,亦不可将自身放弃的权益转让予他人。继承人若因不愿意履行法定责任,例如不愿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或是不愿承担抚养、赡养等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这无疑会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针对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