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款明确规定,每一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基于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产生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这些合法权益在法律领域中被统称为“权利或“法权。在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中,每一项合法权益都包括了三方面的构成要素:其一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个体,二是法律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连接,三是所涉及到的具体利益对象。然而,当某种民事权利处于不完备状态时,往往是由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或客体在某种程度上被删减甚至是消失所导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款明确规定,每一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基于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产生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这些合法权益在法律领域中被统称为“权利或“法权。在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中,每一项合法权益都包括了三方面的构成要素:其一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个体,二是法律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连接,三是所涉及到的具体利益对象。然而,当某种民事权利处于不完备状态时,往往是由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或客体在某种程度上被删减甚至是消失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