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退房时需退还维修基金,但须满足特定条件。依照法律要求,房屋灭失后,应按以下规则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向业主返还房屋账户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2)将售房单位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归还给售房单位;若售房单位已不存在,则按其财务归属关系,上缴至同级国库。【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