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证遗失,请遵循《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处或另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如婚姻登记档案经查证真实可信,即可获补发。需提供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或临证)、户口本原件(或户籍证明、集体户口页)以及三张二寸免冠合影照;如户口本未注明离婚情况,还须持本人户籍证明和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具体流程如下:(1)携上述材料至原办理婚姻登记处或对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2)民政部门审核材料,核实身份信息与照片等证明文件无误后,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双方签字按手印;(3)工作人员填写《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编号并打印离婚证;(4)完成上述手续后,将相关资料归档,当场发放双方离婚证书。若离婚协议遗失,可凭离婚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本,至婚姻登记中心查询离婚档案,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相关法律依据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