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利提议举行。若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一亦有权发起临时会议。至于监事机构或无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他们同样拥有提议权。在法律层面,并未对提议监事的具体人数加以明确,因此监事会及无监事会的监事均有权提出此类请求。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应依照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以及十分之一以上股权股东的顺序进行。此外,仅在公司面临重大决策或问题时,方可由法定人员提出临时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