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如出现以下阻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者,则诉讼时效将暂时停止:(一)无法预料之事件;(二)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无监护权或监护权丧失;(三)继承发生却未明确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员;(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他人加以控制;(五)其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因素。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计满六个月,即为诉讼时效期满。若出现以下情况,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四)其他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等效果的情况。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晓或应知其权益受侵害之时起算。然而,若权益被侵害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延长诉讼时效期限。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知”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若权益被侵害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