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去逝丈夫与其父母间产生的儿媳赡养义务,法律概念中并未强制要求。同样地,在婚姻期间,儿媳仅有义务协助其另一半赡养义务的执行。事实性赡养职责始终由子女承担,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法律拟制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均需承担。因此,亡夫父母无权要求以已故儿子名义的儿媳支付赡养费用或履行其他赡养义务。然而,若儿媳在公婆生活中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则可被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