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指保持夫妻关系,暂无共同生活。然而,并未规定分居年限与离婚之间的必然联系;婚姻关系仅能经由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解除。无论分居时长如何,均无法自然解除婚姻关系。依据《民法典》,夫妻若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视为感情破裂;如需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且调解无效,法庭应判决准予离婚。但若非感情因素导致的分居,此规定不适用于此类情况。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度分居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庭应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