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地区办理离婚手续的具体流程如下:若选择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应的证件提交至离婚登记处进行申请;随后,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将对这些申请材料进行详细检查和审查;当申请者顺利度过了规定的冷静期之后,便可领取到离婚证书。而对于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的夫妇来说,首先需要前往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部门提交相关的诉讼资料;接下来,法院将会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失败,则会安排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就会批准离婚请求,并作出正式的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