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权的受偿顺位

2024年06月23日13:37:10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受偿顺序依次如下:
首先,留置权优先受偿;
其次,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次之;
再次,设立质押的债权获得清偿;
最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得到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