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纠纷之诉,遵循“哪里支付,就在哪里告”或“被告在哪儿,就在哪儿告”原则,当事人可选任一法院上诉。若票据载明付款地,则该处即为票据支付地;否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准。法院应妥善处理的票据纠纷案包括但不限于:1.因票据权利或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引发的纠纷;2.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因基础关系违法、无真实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等原因,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的诉讼;3.依据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票据被拒、逾期且经背书传递的,被背书人据此向背书人追索的诉讼行动;4.未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却径行追索遭拒之后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