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决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况下相关决议将被视为无效:1.公司未能举行会议(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允许);2.会议未对此事进行表决;3.参会人员或是股权比例与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不符;4.会议表决结果未达法定比例;5.还有其它导致决议无效的因素。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