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经营者销售或提供服务之时采取欺骗性的方式来诱导消费决策。
严谨规定中明确指出,若经营者在此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相关条款的行为,即可被视为欺诈行为。
2、在判断经营主体的某种言行是否存在引导消费者产生误会的现象时,需要以普罗大众的认知层次与识别能力作为主要标准。
倘若此种行为有足够的能力让普通消费者产生疑惑,那么就可以被归类于欺诈行为了。
3、在考量经营者是否具备故意实行欺诈行为的主观因素这一问题时,尽管法律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表示构成欺诈行为须有主动的心态,但是在词面解释来看,欺诈其实就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来引导消费者走向错误,而仅从”欺诈”这个词语本身就已充分暴露了经营者的主观意识。
- 法律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