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购置之房产属单独所有;2.产权证书具有法律效益,婚后加名视作赠与,房产变为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在分割房产时,通常会采取均分原则;3.婚前购房署两人姓名是否构成共同财产需依实际情况而定,此类情况较为复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婚前购置之房产属单独所有;2.产权证书具有法律效益,婚后加名视作赠与,房产变为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在分割房产时,通常会采取均分原则;3.婚前购房署两人姓名是否构成共同财产需依实际情况而定,此类情况较为复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