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年龄不影响父母离婚。夫妻自愿离婚,需签署书面协议并至婚姻登记处确认。若单方面申请离婚,可交由相关单位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但法律规定,女方生育后一年内,男方不可提出离婚。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法院认定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则不受此限制。通常情况下,夫妻均可提出离婚诉讼,但为保护弱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男方在特定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如女方孕期、产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并非剥夺其离婚权利,而是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延迟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若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予以驳回。若男方在起诉时不知情,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女方处于上述保护期,一审法院不应判离,而应驳回男方诉讼请求。若一审法院判离,女方以此为由上诉,二审法院若查实男方存在上述情形,应撤销原判,驳回男方诉讼请求。然而,男方在此期间并非完全无离婚请求权,法律另有例外规定,即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主要包括女方存在重大过失,如重婚、通奸致孕,男方感情难以接受;或女方施暴,男方生命安全受威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