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即可依法实行取保候审,如罪犯涉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等情况。取保候审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对未被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令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同时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该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因此,法院具有决定罪犯嫌疑人是否取保候审的权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