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他人出资建房,所有权属谁

2024年07月12日08:47:31

鉴于在他人土地上建设房屋所使用的材料与该块地皮产生了依附性,建好的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拥有土地使用权者。
取得所有权的一方需返还因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而获得的额外收益。
从民法角度看,这涉及到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添附是一种附合和混合的统称,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融合为一体,从而确立新的所有权归属。
依照民法添附理论,无论哪种形式的添附都会改变原物形态并提升其经济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法复原或者虽然可以但经济成本过高,就无需复原,而是让一方当事人获取新建物品的所有权。
添附的效果就是一方所有权扩张,另一方则丧失权利,对失权者来说显失公正。
《民法典》规定:
"无依法定理由,获取不当利益,给他人带来损失的,应将不当利益返还受害者。
"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因添附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获益方返还所得利益。
在添附事件中,失权方向获权方请求返还利益,适用于不当得利相关法律规定,即双方间构成不当得利债务关系,损失方有权请求受益方返还所得利益。
然而,这里的利益返还并非原物及其孳息,而是因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而获得的额外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